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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

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

员,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

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本制度所称

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独

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本制度所称监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监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

内部监事和外部监事。本制度所称内部监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

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监事(包括职工监事)。本制度所称外

部监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外的其他职务的监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 

第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

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

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2、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