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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什么是克扣工资和拖欠工资

国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经由媒体宣传,

许多劳动者对《条例》第二十六条格外关注,该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
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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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 50%以上 1

 

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应该说,这是一条操作性比较强的规定。但是,什么叫 克扣工资 ?什么又叫 无故拖

欠 工资?劳动者生产的产品没被验收合格,用人单位说你当月的工资就不发了,这算不

算 克扣工资 ?还有的劳动者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单位就从他当月的工资中扣除赔

偿金,这又算不算 克扣工资 ?再如有的单位表示经济效益不好,发不出工资,这算不

” “

”  

算 无故拖欠 ?对于 克扣 和 无故拖欠 ,有必要再进行一番 刨根问底 。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

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所谓 克扣 工资,就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
劳动者应得工资。除了以下几种理由之外,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都是属于无正当理由: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三)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
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五)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

 

资等。

    如劳动者所负责生产的产品没有被验收合格,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
的规章制度扣减工资,但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不得低于
最低工资标准。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635 元,小时最低工资
标准为 5.5

 

元。

    

此外,《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一)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代缴
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
养费;(四)

”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至于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
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 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
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这种扣减也是有一定限度的,一旦超过了最低工资标

 

准这条底线,就属于 克扣工资 了。

    

所谓 无故拖欠 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对于这个 正当理由 ,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不是说单位随便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