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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体规定

    1. 考勤是本公司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主要依据,各级人员都必须予

以高度重视;

    2.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劳资处负责,各部的考勤管理由综合处或专人负责;

3. 各处(班组)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认真记录考勤。

  

第二条 考勤员职责

    1. 按规定及时、认真、准确地记录考勤情况;

2. 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存在的问题;

3. 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4. 及时汇总考勤结果,并作出报告。

  

第三条 考勤记载符号

√                   

出勤:

事假:×

                   

病假:○

旷工:△

婚假:+                    丧假:±
产假、探亲假:□

工伤假、夜班、计划生育假、看病、倒休。

  

第四条 各部门应在 28 日前将当月考勤汇总报劳资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季初五日前将该季度

考勤汇总报公司人事部劳资处。

  

第五条 事假

1. 员工遇事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该事先请假。如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报、电话、书信、口

信等方式请假。如果假期不够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2. 一般员工请假 4 天内,由其直接主管审批,5 天以上由部门主管审批,一般主管请假,由部门

主管或总经理审批;部门主管请假,由公司总经理审批。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3. 员工每季度累计事假不足 4 天者照发工资,同时带薪事假天数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

度使用。

带薪事假的天数假定:2 月底前到公司工作者为 11 天;3 月至 5 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 8 天;6 月

至 9 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 5 天;9 月至 11 月底到公司工作者为 2 天;12 月到公司工作者不享受带薪事

假。全年事假天数不足应享受带薪事假天数者,不足的天数按加班处理。

  

第六条 病假

1. 因病或因公受伤,凭合同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非合同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也可

给予病假;

2. 年累计病假超过半年,其工龄满 9 年的员工按 75%计发工资;工龄满 4 年(含 4 年)的员工按

70%计发工资;工龄不满 4 年的员工按 65%计发工资;

3. 

到医院看病,给假半天,记 看病 考勤,不影响工资,超过半天记事假考勤。

  

第七条 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