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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处理程序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入与支出等作业。

 

第二条 为便于零星支付起见,可设零用金,采用定额制,其额度由总经理核定,其零用金由出纳经管。

 

第三条 零用款项的支付零用金保管员凭支付证明单付款,此项支付证明单是否符合规定,零用金保管
员应负责审核。

 

第四条 零用金的拨补应由零用金保管员填"零用金补充申请单"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检同所有支出凭
证并呈会计部门请款。

 

第五条 除零用金外,本公司一切支付,由会计部门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支出传票,办理审核后呈主管及
总经理核定后支付。

 

第六条 本公司出纳根据会计部门编制经总经理核准的支出传票,办理现金、票据的支付,登记及移转。

 

第七条 除零用金外,所有支出凭证应由会计部门严格审核其内容与金额是否与实际相符,领款人的印
鉴是否相符,如有疑问应先查询后始能支付。

 

第八条 凡一次支付未超过新台币 1,000 元者径由零用金支付外,其余一律开抬头划线支票支付。

 

第九条 出纳人员对各项货款及费用的支付,应将本支票或现金交付受款人或厂商,本公司人员不得代
领,如因特殊原因必需由本公司人员代领者,需经总经理核准。

 

第十条 本公司一切支付,应以处理妥善的传票或凭证为依据,任何要求先行支付后补手续者均应予拒
绝。

 

第十一条 支付款项应在传票上加盖领款人印鉴,付讫后加盖付讫日期及经手人戳记。

 

第十二条 本公司支付款项的付款程序,悉依照下列步骤办理。

  (一)原始凭证的审核:

  1.内购、工程发包款:应根据统一发票、普通凭证,以及收到货物、器材的验收单并附请购单经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