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
董、监、高等人员的工作激情,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约束的对象为:
(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长;
2、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3、担任子公司或事业部负责人的董事、监事;
4、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5、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非公司任职、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董事、监事。
(三)公司独立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薪酬以公司规模与绩效为基础,根据公司经
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进行综合考量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拉开档次,杜绝平均主
义;
(二) 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
律相符;
(三) 薪酬制定本着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尽量杜绝短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