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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拓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

董、监、高等人员的工作激情,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约束的对象为: 

(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长; 

2、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3、担任子公司或事业部负责人的董事、监事; 

4、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5、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非公司任职、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董事、监事。 

(三)公司独立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薪酬以公司规模与绩效为基础,根据公司经

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目标,进行综合考量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拉开档次,杜绝平均主

义; 

(二)  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

律相符; 

(三)  薪酬制定本着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尽量杜绝短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