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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

动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

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管人员指下列人员: 

(一)总经理; 

(二)副总经理; 

(三)董事会秘书; 

(四)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收入实行年薪制,以年度为单位,分配与考核以企业

经济效益为出发点,依据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经营业绩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

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分配。 

第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高管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

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对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决定权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形成对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管理提出方案或修改的意见,审查、确认高管人

员年度绩效考核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