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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合 同(样 本)

合同编号: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现聘用

 (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职工,甲、乙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 
甲方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 
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乙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第三条 工作条件的劳动保护 
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 
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教育培训 
    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

 

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第五条 工作时间 
甲方实行每周工作五天,四十小时,每天 8 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时,按照上海市和甲方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一定的 
经济补偿或相应时间的补休。 
 
第六条 劳动报酬 
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  元。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发放按公司规 
定及经营状况确定。 
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甲方规定予以调整 
。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  日,实行先工作后付薪。 
 
第七条 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 
乙方因生、老、病、伤,残、死,甲方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按期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失业, 公积金等社会保 
障。 
甲方在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为乙方购买的商业保险,在保险期内,甲方有权变 
更或撤消险种。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治疗的,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之规定,给予相应的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