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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

 

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
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

 

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
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
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
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
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

 

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

 

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