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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产测绘规范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国 家 标 准 : 《房 产 测 量 规 范》GB/T17986-2000 节选: 
  房产面积测算 
  一般规定 
  8 .1.1 

 

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分为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两类,其中房屋面积测算包

 

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8.1.2

 

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
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 米以上(含 2.20 米)的永久建

 

筑。
  8.1.3

 

房屋的使用面积

 

  房屋的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水平投影计算。
  8.1.4

 

房屋的产权面积

  房屋产权面积系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直辖市、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8.1.5

 

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房屋共有建设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8.1.6

 

面积测算的要求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卷尺或其它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面积以平方米为单
位,取至 0.01m. 
  8.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有关规定 
  8 .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 2.20m 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

 

积。
  3.

 

 

 

 

穿过房屋的通 道,房屋内的门 厅、大 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 廊部

分,层高在 2 .20m 

 

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    

楼 梯 间、电梯(观光梯)

 

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 2 .20m 

 

以上的楼梯间、

  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 2 .20m 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计算。
  6.  

 

 

挑 楼、全封闭的阳 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

 

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

 

 

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 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 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

 

积计算。
  9.

 

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 2 .20m 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
井、防潮层及保护墙)

 

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 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