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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等管理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东风(十堰)车身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

2 化学危险物品的定义和分类

2.1 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引起燃烧、爆炸和导致人体中毒、灼伤甚至死亡等事故的

物品。

2.2 化学危险物品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

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七类。
3 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3.1 建立健全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3.2 化学危险物品应专库或专用场地、分间、分堆储存,存放库房应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3.3 化学危险物品应根据其易燃、易爆、易挥发性,要求分库保管,库内应装有排风抽风的设备,

以免发生化学反应或浓度过高引起燃烧、爆炸或自燃自爆等意外危险事故。

3.4 化学危险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来承担,化学危险品的计

划、采购人员应熟掌握所储存化学物品的化学性能和物理性能。

3.5 不得将遇火、遇潮湿、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在露天、潮湿、漏

雨和低洼易积水的地方。

3.6 不得将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物存放在同一地点,对于受阳光照射易燃烧、

爆炸或产生毒气的低沸点、低燃点的化学危险物品(液体、气体)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并
装有温度计,以便控制库内温度。

3.7 化学危险物品根据其特性在运输过程中不能混装(物与物、人与物),而且不能剧烈碰撞。
3.8 领取剧毒物品时必须持单位介绍信两人同去领取验收,发料时应有两人在场,并向使用单位讲

明化学性能及毒性程度。

3.9 化学品库严禁一切明火,若因抢修仓库确需动火时,必须到党群部保卫室办理动火证,并撤离

库内及附近的物品,备好灭火器材,确保安全后方可动火。动火时应派专人监护,动火结束后,
应检查现场,熄灭一切火种。

4 易燃易爆场所的要求

4.1  氧气使用安全要求

4.1.1 氧气存放场所严禁火种,于明火作业场所距离应大于 20M。
4.1.2 要保持氧气瓶地清洁,防止油污污染。
4.1.3 氧气瓶必须有瓶帽、防震圈等安全装置,在搬运和储运过程中要直立、防止撞击和倾倒。使

用时要防止暴晒或接触热源,严禁用明火烘烤。

4.2  油漆作业的安全管理

4.2.1 油漆作业场地

25 米内严禁明火作业,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标准,设备金属外壳应有可靠

的接地(零)。

4.2.2 应经常清理油漆作业场地的油漆沉积物和油渣油桶,以防引发火灾。
4.2.3 油漆作业场地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