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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加强生产过程中对危险作业的管理,防止高空坠落、触电、火灾、中毒、爆炸
等恶性事故的发生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东风(十堰)车身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

2 基本定义

本标准指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和设备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之为危险作业。

3 危险作业的范围

3.1 高处作业指坠落高度基准 2M 以上(含

2M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但在高处

有固定操作室的天车除外。

3.2 带电作业。
3.3 爆破或爆炸危险作业。
3.4 有中毒或窒息危险作业。
3.5 禁火区内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4 审批手续

4.1 凡属危险作业,均应有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执行部门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格式见

附表。申请单一式二分,经所办单位领导签字后,交生产装备部审查,经现场检查后提出意见,
报主管经理批准,方可施工,生产装备部存档一份备查。

4.2

 

如情况紧急 ,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时,必须口头或电话请示主管经理,经主管经理同意后 ,

方可施工,执行部门应有负责人在现场指挥,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应立即通知生产装备部。

5 危险作业人员条件
   从事危险作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5.1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5.2 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或缺陷;
5.3 工作认真负责,经安全教育后,具备本作业所需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
5.4 作业前、作业中不准喝酒。

6 安全作业要求

6.1 危险作业中,要指派作业监护人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
6.2 危险作业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6.3 危险作业区域要求整洁,道路畅通,要有明显的标志或告示。
6.4 危险作业完成后,应进行现场整理和清点并向生产装备部报告。
6.5 生产装备部将危险作业情况,告知当日值班人员,进行重点检查和督促监护。

7 考核
    

对违反或不执行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者,由此发生的事故应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后果情况等 ,

按违章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