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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计划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建计划(工、民建的拆建、扩建、改造、维修)的编制原则、计划申请和批准的

程序、计划平衡和下达实施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东风(十堰)车身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基建计划管理。

2 编制计划的原则

2.1 以经理目标为基础,以东风实业有限公司有关处室下达的计划为依据,编制各项基建维修计
划。
2.2 经主管经理综合平衡,编制专项费用计划。
2.3 对临时突发性工程,在落实资金渠道的前提下,更改和补充计划。

3 计划申请、批准的程序和平衡

3.1 需向东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各类基建维修计划时,由公司财务部平衡上报计划,能力项目在
经理的主持下,由技术开发部上报,基本建设中的文化福利设施及工、民建大修、改造项目及资金
渠道的落实由分厂主管部门上报。
3.2 对于上年未列入或漏报需追加的中小型扩建项目,由单位提出申报计划,呈报分管经理批准
后,交公司财务部平衡,在落实资金渠道的前提下列入追加计划。
3.3 厂房维修和民建维修,由使用单位或主管单位在当年九月前向生产装备部申报维修计划,经
生产装备部统一平衡,呈报主管经理批复后,维修计划方可成立、送财务部备案。

4 下达实施计划

4.1 凡列入东风实业有限公司规划部的工程项目,每月 25 日前上报当月完成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表至有关处室。
4.2 根据上报主管部门的年度计划,下达大型工程季度计划,按月上报进度报表。
4.3 根据公司主管经理安排下达中小型项目工程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
4.4 公司内零星维修工程及能力配合项目下达月计划和完成时间。
4.5 下达工程项目图纸设计及竣工资料完成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