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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报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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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设备报废条件、审批权限和处置等管理求。
本标准适用于东风(十堰)车身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设备的报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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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报废条件

2.1 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产品质量的设备。
2.2 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设备。
2.3 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设备。
2.4 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设备。
2.5 国家法规明令淘汰的设备和其它应当淘汰的设备。
2.6 备件无来源,又无法修复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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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报废的审批权限

3.1 设备报废由生产装备部填报设备报废单,经生产装备部部长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

准,东风实业公司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复审后报公司财务部。

3.2 凡因安全、环保等原因申请报废的设备,由有关单位参与复审,按以条权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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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报废的审批程序

4.1 凡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由设备主管副总经理组织全面检查和技术鉴定,确认符合

条件后,生产装备部填写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报东风实业公司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4.2

财务部门根据设备报废的审批权限规定,凭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办理报废手续,

并将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反馈给生产装备部,生产装备部据此注销固定资产台账,列

入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科目。

4.3 报废设备按东风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残值应在财务部报表上反映出来,并同时

办理核销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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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处置规定

5.1 “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未经批准前,使用单位不得对待报废设备任意拆除、转移或处

置。

5.2 凡设备提前报废,尚未提足折旧费用的,在批复的当月应一次补足余额,已提折足

旧费的不再提取折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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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报废后规定

6.1 设备报废批准后,或报废后需要更新的设备到达后,生产装备部必须组织将报废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