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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外协管理制度

一、外协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用于本公司人员、设备不足,生产能力负荷已达饱和时。

(二)特殊零件无法购得现货,也无法自制时。

(三)协作厂商有专门性的技术,利用外协质量较佳且价格较低。

  

第二条 选定方法及基准

(1) 查方式:书面审查及实地调查(附表 10.6.1)

1 外协加工及外协制造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定,数量方面是否适宜。

2 申请核准后,由外协管理人员判定是否有协作厂商承制,若没有则选择三家以上

厂商的资料,填具厂商资料调查表。

3 实地调查时,由质量管理委员会指定质量管理、生产管理、技术、外协管理等单位派

员组成调查小组,但每一次不一定所有人员都要参加,要视加工或零件制造的重要性而
定,将调查结果填入厂商资料调查表中。

4 实地调查后可选定其中一家厂商试用。

(二)审查基准

1 质量

2 供应能力

3 价格

4 管理

选择其中评分最高者作为适用的协作厂商。

(三)审查流程(见有关文件)

  

第三条 试用

当选择最佳厂商之后,必须经过试用,待试用考核达到标准以上时,才能正式成为

本公司的协作厂商。

(一)试用合同: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每个月要考核一次,并将结果通知试用厂商,

试用合同格式如(附表 10.6.2)。

(二)试用考核:试用期间要对试用厂商进行考核。

(三)试用开始时,试用厂商要将样品送来检查,经判定合格才能继续大量地加工或

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