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外协管理制度
一、外协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用于本公司人员、设备不足,生产能力负荷已达饱和时。
(二)特殊零件无法购得现货,也无法自制时。
(三)协作厂商有专门性的技术,利用外协质量较佳且价格较低。
第二条 选定方法及基准
(1) 查方式:书面审查及实地调查(附表 10.6.1)
1 外协加工及外协制造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定,数量方面是否适宜。
2 申请核准后,由外协管理人员判定是否有协作厂商承制,若没有则选择三家以上
厂商的资料,填具厂商资料调查表。
3 实地调查时,由质量管理委员会指定质量管理、生产管理、技术、外协管理等单位派
员组成调查小组,但每一次不一定所有人员都要参加,要视加工或零件制造的重要性而
定,将调查结果填入厂商资料调查表中。
4 实地调查后可选定其中一家厂商试用。
(二)审查基准
1 质量
2 供应能力
3 价格
4 管理
选择其中评分最高者作为适用的协作厂商。
(三)审查流程(见有关文件)
第三条 试用
当选择最佳厂商之后,必须经过试用,待试用考核达到标准以上时,才能正式成为
本公司的协作厂商。
(一)试用合同: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每个月要考核一次,并将结果通知试用厂商,
试用合同格式如(附表 10.6.2)。
(二)试用考核:试用期间要对试用厂商进行考核。
(三)试用开始时,试用厂商要将样品送来检查,经判定合格才能继续大量地加工或
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