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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院是治病防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单位,必须贯彻党和国

 

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遵守政府法令,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医院必须以医疗工作为中心,在提高医疗质量的基础上,保证教学和科研任
务的完成,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同时做好扩大预防、指导基层和计划生育的

 

技术工作。

 

  第三条 广大医院职工是办好医院的依靠力量,必须认真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充
分发挥技术骨干的作用,鼓励职工努力学习政治、钻研业务技术,培养一支又红又专的技

 

术队伍。

 

  第四条 医院必须教育全体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

 

强政治思想工作和医德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五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领导。医院党组
织的主要工作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

 

模范作用;做好全院职工经常性政治思想工作和对工会、共青团等 群众组织的领导;讨
论和决定管理范围内的人事任免、奖惩工作;审议医院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总结和重要工
作部署等。院长负责全院行政、业务的领导工作,副院长在院长领导下分管相应的工作。党
委书记和院长都要对党委负责,贯彻执行党委的决议,工作中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党
委书记要支持院长的工作,尊重院长的意见,使院长有职有责有权。院长要接受党委的领
导,重大问题要及时提交党委讨论。科室实行科主任负责制,科室党支部保证监督各项任
务的完成。各级医院要逐步建立民主管理制度,扩大自主权,实行责任制,以加强医院管

 

理,克服平均主义,调动积极性,促进医院的发展。

 

 

  第六条 医院根据减少层次的原则实行院和科室两级领导制。院一级设置精干 有力的
办事机构。医院按照规模、任务、特长和技术发展情况,设立业务科室。行政科室和业务科

 

室的设置或撤销,须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章 医疗预防

 

  第七条 医院设急诊室,并要有一定数量的观察床。挂号、收费、检验、放射、药剂、手术
等科室,要密切配合,为急诊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医院可设急诊科。急诊科、室要配备技术
熟练、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主治医师或高年住院医师要相对固定。建立抢救室和传呼设
施,常备必需的急救药品器材,制定抢救常规和抢救程序。保证抢救工作及时、准确、有效
地进行。观察室要建立健全医疗、护理、查房等制度,留院观察病人应有病历、正式医嘱和
观察记录。实行二十四小时开放应诊。危急病人不受划区分级分工医疗限制。可能在转院途
中死亡的病人不应转院。门诊各科室各部门要按规定任务配足医疗力量,搞好协同配合,

 

有秩序地安排 就诊,简化手续,方便病人,尽可能缩短候诊时间。建立门诊病历,实行
预约门诊、计划门诊和门诊一贯制。主任医师要定期参加门诊,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应保
持一定比例,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专科或专病门诊。门诊病人经三次门诊不能确诊者,应
请上级医师复诊。加强候诊教育,做好防治疾病、计划生育和科学育儿知识的宣传工作。除

 

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外,任何医院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停诊。

 

  第八条 认真做好住院病人的诊疗工作。对住院病人应有固定的医师负责,实行住院
医师、主治医师、主任医师(科主任)三级负责制,及时作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严格执行
值班和交接班制度。认真按时写好病历,保持病历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提高病历书
写质量。组织好危急重病人的抢救、会诊及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的讨论。加强手术管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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