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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WY/AB—15                                                                   版次:A/0

停车场管理规定

1、 地上、地下停车场按月或按年出租,租赁车位需先到物业安

保部登记,并签定正式车位租赁合同。按年办理出租手续的
有固定停车位,按月出租的按临停处理。车位租金按北京市
物价局、市政管委有关规定执行,租期到期前一周续交次年
(月)租金,租金只能预交不可拖欠,拖欠租金,按合同
规定执行。

2、 车场停车证由车主放在汽车挡风玻璃左侧醒目处,以便于

识别,车辆入场后停车证由车主妥善保管,作为出入地下
车场的凭证。

3、 严格遵守禁令标志,严禁在车库修车或学习驾驶;严禁各

类非机动车停放。

4、 严禁烟火;禁止携带各类危险品进入停车场。
5、 凡无车位停车证的车辆,一律不得在已租赁车位泊车。
6、 进入小区内停放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划定的车位内。行车

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位禁止停车。

7、 车主所租车位原则上属专位专车,如果车主要停不同牌号

车辆,必须事先到物业安保部登记。凡与车证登记牌号不同
的车辆不得停放在地下车场,如需停放按标准收取停车费

8、

 

车主不得把贵重物品放在车内,要关(锁)好 车门、车窗,

做到车停人走物净。

9、

车管员必须严格履行车辆出入登记手续,认真执行规定,

对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并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凡因交接
不清而造成事故的,必须追究交接班双方的责任。

10、 车主停车证一旦遗失,要立即向安保部挂失,否则后果自

负。

11、 地下停车场为业主(住户)车辆来往或临时停车提供方便

采取计时收费停车;遵循 先到先停,停满为止 的原则。

12、 地下停车场车辆停车半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半小时按北

京市物价局和市政管委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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