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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委员会组织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行政完核定『职工福利委员会组织规程』及有关法令订定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汉神名店是货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

 

第三条  本会设于高雄市前金区成功一路

266-1 号汉神名店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内。 

第四条  本会经办福利事业,服务对象包括本公司职工及其眷属。

 

第五条  本会设委员

11 人,其产生办法与任期如下: 

一、 本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其中之一人为当然委员其任期不受限制。

 

二、 委员由本公司全体员工选举产生,其任期均为二年,连选连任者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三、 委员如有离职,得由候补委员填补之。

 

第六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委员互选之,综理会务。

 

第七条  本会设总干事一人,由非本会委员兼任,下设行政,康销及会计干事各一人,承主任委员之

命,处理日常业务,总干事及干事由主任委员巡选提请委员会通过派任之。

 

第八条  本会委员及干事均为义务职。

 

第九条  本会每隔二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经由主任委员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之请求举行临时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任主席,主任委中央办公厅

  故不能出席时,得就委员中委任一人

代理。

 

第十条  本会职工福利金之提拔,依下列之规定:

 

一、创立时就资本总额提拔百分之一。

 

二、每月营业收入总额内提拔百分之

0.1。 

三、每月于每位员工薪津内各扣百分之

0.5。 

四、下脚品变价进提拔百分之四十。

 

五、本会支出不足数由公司全数提拔。

 

第十一条 本会任务如下:

 

一、关于职工福利事业之审议、推进及督导事项。

 

二、关于职工福利金之审议、保管及动用事项。

 

三、关于职工福利事业经费之分配、稽核及收支报告事项。

 

四、其它有关职工福利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办理福利事业得设立汉神名店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福利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