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委员会组织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行政完核定『职工福利委员会组织规程』及有关法令订定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汉神名店是货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
第三条 本会设于高雄市前金区成功一路
266-1 号汉神名店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内。
第四条 本会经办福利事业,服务对象包括本公司职工及其眷属。
第五条 本会设委员
11 人,其产生办法与任期如下:
一、 本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其中之一人为当然委员其任期不受限制。
二、 委员由本公司全体员工选举产生,其任期均为二年,连选连任者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三、 委员如有离职,得由候补委员填补之。
第六条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委员互选之,综理会务。
第七条 本会设总干事一人,由非本会委员兼任,下设行政,康销及会计干事各一人,承主任委员之
命,处理日常业务,总干事及干事由主任委员巡选提请委员会通过派任之。
第八条 本会委员及干事均为义务职。
第九条 本会每隔二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经由主任委员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之请求举行临时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任主席,主任委中央办公厅
故不能出席时,得就委员中委任一人
代理。
第十条 本会职工福利金之提拔,依下列之规定:
一、创立时就资本总额提拔百分之一。
二、每月营业收入总额内提拔百分之
0.1。
三、每月于每位员工薪津内各扣百分之
0.5。
四、下脚品变价进提拔百分之四十。
五、本会支出不足数由公司全数提拔。
第十一条 本会任务如下:
一、关于职工福利事业之审议、推进及督导事项。
二、关于职工福利金之审议、保管及动用事项。
三、关于职工福利事业经费之分配、稽核及收支报告事项。
四、其它有关职工福利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办理福利事业得设立汉神名店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福利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