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4 年第 20 号令《企
业年金试行办法》及
23 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
精神
, 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旨在逐步建立起以薪酬、职业生涯规划为主,企业年金为辅
的企业长效激励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
企业年金的分配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量力而行。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劳动人事处
第二章 范围
第六条 企业年金是企业对员工进行长效激励和防范重要岗位职业风险的一
种手段,与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直接挂钩。
第七条 企业年金的范围:所有在岗人员
第八条 对参加企业年金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业
绩和工作贡献,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公司有权调整员工个人帐户的
单位缴费金额及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