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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4 年第 20 号令《企

业年金试行办法》及

23 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

精神

,  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旨在逐步建立起以薪酬、职业生涯规划为主,企业年金为辅

的企业长效激励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 

企业年金的分配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量力而行。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劳动人事处

 

 

第二章  范围

 

第六条 企业年金是企业对员工进行长效激励和防范重要岗位职业风险的一

种手段,与员工的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直接挂钩。

 

第七条 企业年金的范围:所有在岗人员

 

第八条 对参加企业年金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业

绩和工作贡献,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公司有权调整员工个人帐户的

单位缴费金额及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