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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公司停薪留职规定

第1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对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1、久病不愈超过一个月者;
2、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上班者。
第3条

凡属第二条第 1

款情况的,由部门主管填写 停薪留职通知单 ,经人力资

源部核准后呈送本人。

第4条

凡属第二条第 2

款情况的,由员工个人填写 停薪留职申请单 ,经部门主

管领导批准后,填写 停薪留职通知单 ,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后呈送本人。

第5条

停薪留职以一年为限,如需延长,应经公司最高行政领导批准。停薪留职期
间不计工龄。

第6条

凡停薪留职期满的仍不能上班者,按辞退处理。

第7条

员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擅就它职或有其他收入者,一经核实,予以除名。

第8条

总公司正副处级和下属公司担当总公司正副处级以上的高级员工,不得停
薪留职。

第9条

凡停薪留职人员,公司概不保留原任职位,申请复职时若无相应职位空缺
或已无需要时,不能复职。若停薪留职期满仍不能复职者,按辞退处理。

第10条

凡停薪留职员工要求复职时,需填写 复职申请书 ,经人力资源部门和原
任部门经理核准后,办理复职手续。

第11条 本规定呈总经理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