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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内容分类】劳动报酬与福利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01108
【实施日期】20001108

   

【发 文 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九号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已于 2000 年 10 月 10 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
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张左己

二○○○年十一月八日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保障
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
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
资协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
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
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第五条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
规定的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