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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1、 就诊医院:

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
就诊。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
院就诊。

2、 赔付标准:

1. 医疗保险赔付:
  (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
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 85%的比例
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 300 元为限。
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
高限额。
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 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
高赔偿额以人民币 300 元为限。
D. 检查费:
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 300 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
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 500 元为限;
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 800 元为限。
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 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
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 95%。
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 95%。
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 40 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 300 元者,应由医院提供
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 85%赔付。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 3000 元为限;难
产者最高以人民币 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
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
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
药费。
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
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
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3、

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可投保:
恶性肿瘤(癌、肉瘤、白血病)、精神癫癞、痴呆、脑血管硬化、心肌梗塞、高血压
(II期以上)、心脏病(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
肺气肿、肺结核(传染期、慢性纤纬空洞形、肺硬变)、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结
核、肾病综合症、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性病、爱滋病及其它先天
性和遗传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