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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一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

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

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 ,
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

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

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 18 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

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