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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 某 企 业

 

劳 动 用 工 管 理 制 度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劳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某某企业及多种经营单位。本制度中的职工指与企业签订劳

动合同的员工;劳务派遣人员指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公司派
遣到我单位的人员;承包岗位人员指承包单位承包我厂的岗位并安排到承包岗位上
岗的承包单位职工。

  

第二章 招聘

  

第三条 每年人事劳资科根据企业发展实际需要,按照企业岗位设置、编制和人

才储备情况,拟定人才需求计划,经厂部研究上报省中烟公司批准后,再面向社会
招聘符合条件人员。

  

第四条 新招聘的人员实行劳动保障代理或劳务派遣。烟草行业特有工种和企业

急需的中高级人才实行劳动保障代理;一般性岗位的招聘人员实行劳务派遣。条件
成熟的岗位可以对外承包,由承包单位负责安排人员完成岗位职责。

  

第五条 全厂人员招聘归口人事劳资科管理,各部门及多种经营单位需要招聘

人员必须经人事劳资科审核。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 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企业与职工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鉴证。双方按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企业应当如实告知职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相关内容。同时,企业有权利了解职
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职工应当如实说明。

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上岗。

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双方按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履行各自权利
和义务。

承包岗位人员由承包公司负责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与承包公司签订岗

位承包合同,双方按岗位承包协议的规定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合同双方违反合同,按合同内容及有关政策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可以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解除

合同的经济补偿等相关费用:

(一)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提供的资格证件是假证件的;
(二)职工告知的企业需要了解的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当的基本情况被证明是虚

假的;

(三)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四)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

 

 

⑴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调动与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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