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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及法律意见

比较项目

劳务合同

劳动合同

合同性质

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

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

合同目的

以提供劳务为目的

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成员为目

受国家干预

程度

更多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国家干预程度
较小

更多体现国家的干预,体现国家对劳
动者的特别保护

主体不同

适于单位之间、个人之间或单位与个人之

仅限于单位用工,主体为单位和个人

法律关系

两者是平等关系,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

不受规章制度约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

劳动者属于单位内部成员,遵守其内

部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
职务工作,两者是领导和被领导、管理

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
兼具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承担劳动风险

责任的主体

提供劳动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以个人
名义进行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
组织和支配,以单位名义进行劳动,

风险责任由单位承担

支付劳动报酬

的形式

劳务费,由双方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

法律不过分干涉,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或阶
段性批次支付,毫无规律可言。

工资,具按劳分配性质,受法律法规

约束,一般是有规律地的按月支付。

单位义务不同 无需交社保,无需支付加班费、不受最低

工资约束

需缴纳社保、需支付加班费、受最低工
资约束、

合同内容

单位并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

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

单位侧重点

单位不再是管理者身份,而是用合同条款

约束劳动者,侧重于劳动成果

单位侧重于对劳动过程的管理

解除方式不同 双方可依约定随时解除劳务关系

履行法定程序

法律调整不同 受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争议处理程序 法院可直接受理

法院不能直接受理,须仲裁前置

◆综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是:
1、双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一方为单位,一方为个人
2、双方的合意应当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不论是否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从属性条件下从事劳动
4、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征
5、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过程

◆而认定劳务关系的关键则是:
1、双方为不具有从属性的平等关系
2、劳动过程中双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体的职务和岗位,无上下
级)
3、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的平等有偿关系(即不受单位规章制度
约束,而是受劳务协议约束)
4、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结果

◆因此,与员工签署劳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和风险:

  一、签订劳务协议时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特征的条款和履行方式。

二、签订劳务合同的工种主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相对独立的一定量工作的工

种,故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以实行劳务用工模式。

主要针对退休(指开始享受养

老保险待遇)返聘人员、临时项目用工、季节性用工、兼职人员等。

三、劳务用工的劳务报酬结构应与劳动用工的工资结构分开:即劳务报酬结构中

不能出现加班费、迟到扣款、应出勤天数、请假时数、固定加班、自由加班、奖金、补发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