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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检不应算病假 公司若扣发工资属于违规

 今年是龙年,很多人都想生个 龙宝宝 ,但是如果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这 三期 中出现劳动权

 

益受到侵害的状况,职场女性是否都知道如何维权?

  除了 三期 不能终止合同、产假工资照发等规定外,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的法官,还提示了产
检、流产等其他几种常见情况如何维权。

  

 

产检受保护 不能扣工资

  

- 案件回放:

  王女士是商场的销售员,怀孕后因为定期要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王女士每一两周就要向单位
请一次假。商场人力主管认为,王女士利用工作时间进行产检,应按照病假处理,故将王女士产检
当天的工资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并根据商场的员工管理制度,对季度累计请假天数超过十天的,扣
发当季度奖金。王女士为此很苦恼,产检不能不做,可是每次都因此扣工资,无形中又增大了她的
经济压力。

  

- 法官释法:

  海淀法院劳动争议庭的姜婉莹法官表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怀孕的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因此,商场将王女士的产检时间视为病

假,按病假标准发放工资,并因此扣发王女士季度奖金的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中对 三期 女职工劳
动权益特殊保护的,应当予以纠正。

  

 

孕期变岗位 双方需协商

  

- 案件回放:

  孟女士通过近五年的打拼,升职为销售主管,月薪 8000元,另有根据销售业绩的提成工资不等。
但随着孟女士怀孕,企业认为孟女士怀孕后的形象不再适宜从事销售工作,以孟女士不能胜任工作
为由,单方对其进行了岗位调换,安排孟女士从事内部文秘工作,并将其工资降低为3500元。多次
与企业沟通无果后,孟女士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差额。仲裁裁决驳回了孟女士的申诉
请求。孟女士不服,提起诉讼。

  

- 法官释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明确要求,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
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孟
女士所在的企业,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孟女士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二又未与孟女士协商一致,即
单方变更了孟女士的工作岗位,法院因此判令企业支付孟女士因岗位调换产生的工资差额。

 

 

 流产也有假 工资要照发

  

- 案例回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