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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酒猝死应不应该定为工伤

云南 会泽 县 五星 中 心供 电 所所 长 王玉 东 ,8 月 1

5日在接待宴请县电力公司前来检查的工作人员后,

因饮酒过量于当晚猝死。在当地相关领导的协调下,

会泽县电力公司表示,将比照工伤处理善后事宜,一

次性付给死者家属16万余元,同时承担死者女儿、

母亲的部分生活费用。

( 9 月 5 日 《 新 京

报》)。

公款大吃大喝不仅浪费国家钱财,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败坏了党风和

社会风气,广大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正因为如此,将 陪酒猝死 认定为工伤,引发质疑不

可避免。但是,我们不能为了整体 大利益 ,而忽视单个职工的 小权益 ,王玉东未能经

受住 酒精考验 ,才造成 杯中悲 ,但陪酒的代价不应全部由其本人承担,对于这种 因

公殉职 ,认定工伤无可厚非。

何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都有明确定义。工伤是指因工作遭受

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基本因素。在工作中,
招待应酬的现象是存在的,而且有时还是必要的。在领导的要求下因公应酬,是不是工作
的一部分?应酬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答案是肯定的。因公应酬
是一种代表单位的职务行为,是出于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是工作的顺延,因公应酬具
备了《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要素。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 醉酒导致的伤亡 不能认定或视为工伤的规定,正确

的理解应当是:因工作之外的 醉酒 导致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伤亡。也就是说

这种 醉酒 与职务无关,也非工作必须内容,这种伤亡虽然是工作中发生的,却是由职

工自身的过错造成的。比如,职工在中午参加了亲朋的婚礼,醉酒后 坚持 工作,出现了

伤亡事故,就可以不认定或不视为工伤。显然,这里 醉酒导致的伤亡 中的 醉酒 ,不能
包括领导安排的陪酒,否则就会使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应该看到,因公陪酒的人不但受害最深,并且在某些情况下也是迫不得已,正所谓

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因此,将陪酒猝死认定工伤,符合法律原则精神。至于陪酒中涉

及到的公款吃喝、参与陪同的人员的责任认定等问题,那是另一个话题,与能否认定工伤
并没有必然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