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制造、外加工管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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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使本公司外制开发及半成品、成品外协处理有所遵循,特订本细则。
第二条 范围
本细则系指配合本公司销售、生产上需要,需通过协作厂商完成新产品零配件的试
作、量试及认可后的大量外协制造等作业均属此范围。
第三条 外协类别
外协依其加工性质的不同区分为:
(一)成品外协
系指由本公司提供材料或半成品供协作厂商制成成品,其外协加工后即可缴交物量
部门当作成品销售或可直接由协作厂商交运者。
(二)半成品外协
系指由本公司提供材料、模具或半成品供协作厂商制造,其外协加工后尚需送回本
公司再经过加工始能完成成品者。
(三)材料外协
产品制造所需经过的某段加工过程必需的材料,由于本公司无此种设备 (或设备不
足)需要外协加工使其于公司内能使用均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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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经办部门
外协加工事务由下列部门办理。
表 12.2.3
项 目
申请部门
承办部门
发(收)料部门
检验部门
试作
量试
成品外协
半成品外协
材料外协
注:各相关部门由公司自订
第五条 核决权限
表 12.2.4
项 目
申请部门核决
核
决
试作
量试
成品外协
半成品外协
材料外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