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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密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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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冶发〔2012   

〕 号

          存货管理制度(讨论稿)

 

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存货管理, 严格存货进出、存放管理,确保

存货账实相符, 盘活存货、加速流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存货包括原材料 、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

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

  

第三条 仓储部必须根据公司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仓储

的总体计划,并考虑工厂布局、工艺流程、设备摆放等因素,相应
制定人员分工、实物流动、信息传递等具体管理制度。

    

存货应当制定各品种最高库存量、最低库存量,明确责任人;

同时,凡是库存已达到最高库存量的存货,仓库管理员应当拒绝
收货,凡是库存低于保险储备量的存货,仓库管理员要及时上报
存货补充计划。

第四条  未经财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设置仓库,分厂尚未

使用或剩余的物资在月终盘点时必须全面盘点,不得以任何理由
私藏存货;同时,也不得私自增加仓库有关人员。

存货内部控制中的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其中包括:

(一)存货入库和出库经办者与审批者应分离;
(二)实物的验收保管与采购应分离;
(三)审批发料的人员与存货保管员相分离;
(四)存货盘点应由保管、材料核算员及独立于这些职务的其他
人员共同进行;
(五)若某职位空缺或相关人员临时外出,应指定替代人员或临
时人员负责,避免暂时的职务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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