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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人事管理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餐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所属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规定

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总公司员工的管理,比照办理。

第2条 本规则所称员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员工编制名额内雇用的无定期工作

契约职员为限,其区别标准如下:

(一)职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员工。
(二)技工: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经技

工转类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1. 有关生产各项设备的操作,运转、制造及装修等工作。
2. 原物料或产品的制造、检验、加工、整理及包装等工作。
3. 其他与生产有关的专业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备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并有本业二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方可胜任的

事务工作,或其他程度相当的非技术性工作经管理工考试及格或甄选提升的工人。

(四)服务生:从事迎宾、托盘、擦抹等对客人直接服务的员工。
(五)普通工:担任搬运,事务或简易事务等无需特殊技能或知识的工人。

第3条 工人编制名额依据实际需要拟订,呈报本公司核定。

第4条

为配合工作及人事调度的需要,遇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

作时,得依实际需要雇用定期契约工人(以下简称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办法另定之。

  

第二章 雇用及解雇

第5条 雇用员工应由所属主管单位填具员工采用申请书,送由主管单位签请负

责人核定。

第6条 雇用员工以考试方式录用为原则。

第7条

雇用员工应先行试用,但试用期间不得超过 40 日,在试用期间内,由所

属主管单位负责考核,期满后依据试用成绩,签请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8条 雇用工人,得就在岗位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成绩优良的定期工中选用。前

项选用的员工,得不经考试及试用。

第9条

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体健壮、年满 18 岁以上 35 岁以下,并具有初

中毕业或以上学历者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10条

不得录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员工:

1. 曾受刑事处分或宣告禁治产者。
2. 患有传染病或痼疾者。
3. 曾服务于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因案开革者。

第11条

经雇用的工人应亲至劳务主管单位报到,并填缴下列书表,由雇用单

位存查或核验发还。

a) 公立医院出具的肺部透视健康证明,及医务室健康诊断书各一份。
b) 员工调查表二份。
c) 学历证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证。

d) 保证书一份。
1. 联保切结及个人基本资料各一份。

2.

2 寸半身照片七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