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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印章使用办法

为了规范人力资源部部门章的使用,加强用章管理,规避操作中可能存

在的风险,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1、

经人力资源部部门负责人授权,人力资源章由人事专员管理。此人负责

印章的保管、使用监督等。

2、

除《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外,其他情况下

如为员工开具的在职、离职、收入证明等,一般使用人力资源部部门印

章。

3、

印章使用期间,印章保管人必须保证印章在可控制的范围内。

4、

常规盖章的文件(各类通知单)盖章无需登记。其它情况需使用印章,

由使用人在《印章使用登记表》(见附表一)登记。每次使用印章,盖章

完毕,需印章管理员核实盖章的文件内容及数量等信息。

5、

严禁在空白文书上盖章。若有特殊情况,可向人力资源部部门负责人申

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6、

一般情况下,印章不得外带使用。若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将印章外带,

需经人力资源部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并要在《印章使用登记本》备注情

况说明.

7、

印章管理员休息或外出较长时间,期间有需要用章的,需经人力资源

部负责人同意方可使用,并要做好登记备注。

8、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印章,未经规定的程序,不得

擅自使用。若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

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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