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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休假管理规定(2012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员工的休假请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2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请假与准假

3条 休假的种类: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病假、事假、工伤假、婚假、产假、

护理假、节育假、丧假。

4条 请假程序和准假权限
1、各部门主管级以上请假,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2、其他员工休假三天以内由部门直接上级批准;休假三天以上(不含三

天)必须总经理签字批准。

3、员工请假必须提前填写《请假单》,批准后,方可休假。
4、如因患急病或确有紧急事件,不能提前申请且不能按时上班时,应立

即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以获许可,并应于事后出勤三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及说明
原因。

5、审批后的《请假单》交行政部门存档。

  

第三章 各类休假的管理

 

第五条 节假日

 

一、 法定节假日

1、元旦 1 天
2、春节 3 天
3、清明节 1 天
4、劳动节 1 天
5、端午节 1 天
6、中秋节 1 天
7、国庆节 3 天

 

二、 非法定节日

1、妇女节(3 月 8 日),公司女员工放假半天
2、儿童节(6 月 1 日),子女未满 12 周岁的员工放假半天
3、元宵节(正月十五),公司全体员工放假半天

三、非法定节假日视工作情况,予以安排休息,过后不予补休。
第六条 年假、福利假
一、年假
(一)加入本公司员工服务期满 12 个月后可享受本公司的有薪年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
2、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3、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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