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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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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

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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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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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

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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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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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

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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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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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

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单位不管以何种形

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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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

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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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

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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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

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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