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市
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据,每年 7 月 1 日起调整各项社
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相关数据,本市 2011 年度在
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55143 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 4595 元)。因此,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止,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涉及市上年
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按 4595 元/月的标准计算。
为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批准,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我市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
费的基准费率统一下调 20%,即对风险较小、中等风险、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的工伤保
险基准费率分别从 0.5%、1.0%、1.5%下调至 0.4%、0.8%、1.2%。其中已经实行工伤
保险浮动费率的第二类、第三类行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随之同比下调。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
十四日
2012 年深圳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明细表
(按 1500 基数)
(1)非深圳户口住院医疗保险:
险种
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
个人缴费
小计
缴费比例
缴费金
额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养老保险
1500
10%
150
8%
120
270
工伤保险
1500
0.4%
6
0%
0
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