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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市
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据,每年 7 月 1 日起调整各项社
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相关数据,本市 2011 年度在
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55143 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 4595 元)。因此,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止,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涉及市上年
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按 4595 元/月的标准计算。

为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批准,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我市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
费的基准费率统一下调 20%,即对风险较小、中等风险、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的工伤保
险基准费率分别从 0.5%、1.0%、1.5%下调至 0.4%、0.8%、1.2%。其中已经实行工伤
保险浮动费率的第二类、第三类行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随之同比下调。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

十四日

2012 年深圳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明细表

(按 1500 基数)

(1)非深圳户口住院医疗保险:

险种

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

个人缴费

小计

缴费比例

缴费金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养老保险

1500

10%

150

8%

120

270

工伤保险

1500

0.4%

6

0%

0

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