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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员工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1、参保原则
1.1 凡在公司工作的正式员工,从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起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如因员工原因不能按期参险的,公司不予补缴。
1.2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由企业在员工每月工资中代为扣缴。

2、养老保险
2.1 定义

养老保险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员工退休后可

以领取基本养老金,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2.2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纳。员工按 8%比例缴纳,全部计入员工个人账户,企

业按 20%比例缴纳,全部进入社会统筹。
2.3 个人账户管理规定

员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员工在职或者退休后死亡,个

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2.4 员工退休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规定
2.4.1            1998 年 7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且参加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 15 年的,退休

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缴费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

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 1 年发给 1%。

          缴费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指:自 2003 年 1 月起,凡企业

或员工间断缴纳养老保险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
费的人员除外),计算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
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
满 12 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 12 个月不计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2.4.2            1998 年 6 月 30 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 年 1 月 1 日以后退休,且参加养老

保险累计缴费满 15 年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2.4.3 2006 年 1 月 1 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的:

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

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5 养老保险的转移

员工在北京市内发生工作调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证明),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跨省市流动时,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账户随同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