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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北京市政府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
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属

社保

经(代)办机构申请社会

保险登记,建立单位缴费信息数据库。

   单位通过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以下简称《单位信息登记
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 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② 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③ 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④ 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⑤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⑥ 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
险全权委托授权书。

    对单位填报的《单位信息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保经(代)办机构即时受理,

 

符合登记要求的为其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开户(变更、注销)通 知》(以下简
称《专户开户通知》),单位凭此通知 5 日内到指定银行开设缴费专户;社保经(代)办
机构依据银行开户回执对单位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

   2、登记变更

    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当自登记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
料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①

《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表一 1)(以下简称《单位信息登记变更

表》);
    ②《登记证》;
    ③ 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
    ④ 社保经(代)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材料齐全的,社保经(代)办机构审核后予以变更。

    单位信息变更事项涉及《登记证》内容,需要重新打印《登记证》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