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一金
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
1、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 4%,企业缴纳工资基数的 10%,个人缴
费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
2、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 2%,单位缴纳工资基数的
9.8%,其 0.8%部分进个人账户;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个人每月缴纳 3 元,
单位缴纳工资基数的 1%。个人生病时,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共同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3、失业保险: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 x 0.5%
,单位缴纳工资基数的 1.5%。按
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的;非
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领取失业保
险。
4、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
5、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单位 0.8%,个人不交钱。
6、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工资基数的 x 8%
,单位缴纳工资基数的 8%。个人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
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偿还购、贷款本
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员 工 医 疗 补 贴 规 定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促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聘用员工每人每月补贴医药费40元,员工
子女补贴一个,即每月40元;员工父母实行半费补贴一个,即每月20元。
第三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及临时工每人每月只补贴30元。
第四条
正式聘用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
病历及收费收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报销时应扣除当年应发医药
补贴费,超支部分予以报销,批准权限如下
1
收据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
收据金额在5,000元至20,000元的由财务经理审核,总经
理批准。
3
收据金额在20,000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
准。
第五条
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第四条报销办法,
扣除当年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60%报销。
第六条
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四条。
第七条
员工父母因病住院,可向公司申请补助,由财务经理核定,总经理
批准后,在职工福利或工会互助金中实行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
第九条
医疗费补贴由劳资部每月造册,通知财务部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