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
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职工请销假
制度。
(一)婚假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行政法规对婚假的
有关规定: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依法登
记结婚的,可享受 3 天婚假。
2、男女双方晚婚(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初婚)的,除国
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4 天。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
返路程假。
4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二)产假
1、女职工达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的,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 7-30 天的产
假。
2、女职工晚育(已婚妇女年满 23 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
产假 60 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 7 天,女方所在单位须出具晚婚证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