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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

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职工请销假

制度。

(一)婚假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行政法规对婚假的

有关规定: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依法登

记结婚的,可享受 3 天婚假。

2、男女双方晚婚(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初婚)的,除国

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 4 天。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

返路程假。

4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二)产假

1、女职工达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的,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 7-30 天的产
假。

2、女职工晚育(已婚妇女年满 23 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

产假 60 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 7 天,女方所在单位须出具晚婚证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