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操作规定
为保证《 武汉市住 房公积金 提取、转 移、封存 管理办法 》的顺利 实施,特 就
其 中 的 提 取 和 封 存 的 具 体 操 作 作 出 如 下 规 定 :
一
、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具
体
规
定
( 一 ) 《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 的 填 写 及 审 批
职工本人办理或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至其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
领取、填写由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定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
交职工单位审核盖章。单位代职工集体办理提取的,同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
汇 总 表 》 。 委 托 他 人 ( 含 委 托 所 在 单 位 ) 代 办 的 , 需 在 《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 上 写 明 受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及 身 份 证 号 码 。
已进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户的,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不经
职工单位签章,凭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监制的《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及其它
提
取
证
明
文
件
办
理
提
取
。
符合《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封存管理办法》的提取条件且证明文
件 齐 全 , 无 尚 未 还 清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的 , 由 经 办 银 行 审 批 后 即 可 办 理 提 取 。
( 二 )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需 提 供 的 证 明 文 件 及 办 理 方 式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均需同时提供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身份证(附复印件)及填写、签章完毕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如同时还
要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则还要提供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身份
证(附复印件)、结婚证(附复印件)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本(附复印件)
及填写、签章完毕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
办
人
的
身
份
证
及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根 据 不 同 的 提 取 事 由 还 要 提 供 的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及 提 取 方 式 :
1
、
离
、
退
休
提
取
的
离 、 退 休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 需 提 供 离 、 退 休 证 及 复 印 件 。
本
项
事
由
以
现
金
方
式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
2 、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并 与 单 位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的
因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市级以
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证明及复印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文
件
及
复
印
件
。
本 项 事 由 以 现 金 方 式 提 取 本 人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3
、
职
工
在
职
期
间
死
亡
的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由死亡职工原工作单位指定专人代为办理提取,按遗
产法的规定转交其合法受遗赠人或遗产继承人签收。办理此类提取,需提供职工
的 死 亡 证 及 复 印 件 、 单 位 填 写 、 签 章 完 毕 的 《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 。
本 项 事 由 以 现 金 方 式 提 取 其 住 房 公 积 金 。
4
、
户
口
迁
出
本
市
或
出
境
定
居
的
户口迁出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本市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
迁 出 证 件 ( 或 户 籍 迁 出 派 出 所 的 迁 出 证 明 ) 及 复 印 件 。
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所去国使、领馆签发的移民签证及复印
件,或出国留学所去国使、领馆签发的留学签证及复印件。
本 项 事 由 以 现 金 方 式 提 取 本 人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到外地工作、学习,出国学习,劳务输出,但户口仍在本市并且未与单位解
除劳动、人事关系的,不办理提取手续,其住房公积金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
内封存。二年后仍未回本市工作并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可提供与单位解
除 劳 动 、 人 事 关 系 的 文 件 及 复 印 件 办 理 现 金 提 取 。
5
、
购
、
建
、
大
修
自
住
住
房
的
⑴
在 一 级 市 场 购 买 商 品 房 、 经 济 实 用 住 房 的
在一级市场购买商品房、经济实用住房的,需提供按政府房地产交易规定签
订并生效的正规购房合同及复印件、首期付款收据及复印件、售房方的收款帐号 。
此
类
提
取
以
转
帐
方
式
办
理
。
未按上述方式提取,个人已经支付购房款的,可凭购房合同(附复印件)及
购房发票(附复印件)或正规付款收据(附复印件)在实际付款日期一年内(以
发
票
、
收
据
时
间
为
准
)
提
取
现
金
。
⑵
“
”
购
买
房
改
房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