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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001 劳动关系

通常指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

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因就业或

为雇用而产生的关系。

劳动关系只能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不可能是劳动者因集体劳动而产

生的相互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

雇员是与雇主相对的一个概念,通常可以理解为基于劳动合同,为获取工资

而有义务处于从属地位,为他人即雇主提供劳动的人。

公务人员,如各级政府官员不是雇员,因为此类人员是通过公法行为而建立

起来的公法上的聘用关系,有独立的公法规则进行调整。他们的服务条件,特

别是工资以及其他报酬是由法律专门规定,而不是由他们与政府通过协商确

定。

判断劳动给付的一方主体是否属于雇员,不能从所从事的劳动种类上加以识别。

雇主与雇员的关系表现为管理方群体与雇员群体之间的关系。

劳动关系所反映的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劳动给付与工资的交换关系。

002 劳动法律的含义和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

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工作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

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经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后,即转变为劳动法律关系,雇主和雇

员双方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这种受国家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的雇主和雇员之

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劳动关系即为劳动法律关系,它与劳动关系的最主要

的区别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

2、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运用劳动

法律的各种调整方式将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

的第一次调整。

劳动法律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后,若其运行出现障碍,如违约行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