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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双倍工资 十大争议案

1.

杭州 维权小超人 三年三获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

” 

维权 小超人 是一名外地来杭工作的中年妇女,她在三年内从三家企业共获得了 3 万 5
千元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前年,她应聘到一家企业做操作工,工作了一段时间,企业
提出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她以各种理由推脱。工作快一年后,她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
同为由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获得 1 万多元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去年,她又在一个家具厂
找了一份工作,后以同样的理由拿到了 1 万多元赔偿。今年,她去了一家纺织企业,企业
要求她签合同,她还是拒绝。最终企业支付了 7 千多元的赔偿。
【争议焦点】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企业是否也需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解读】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现实中确也存在部分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还有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
动合同未签订的。
2009 年 7 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
处理意见(试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 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据此,本案中的女工获得三次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但需注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
[2009]73 号)规定: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
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
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2. 北京某国际大酒店厨师长获赔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
2006 年 9 月,孔先生入职北京某国际大饭店担任厨师长。2007 年 4 月双方签订了期限为
2007 年 4 月 18 日至 2008 年 4 月 18 日的《劳务协议书》。合同期满后,孔先生继续在国际大
饭店工作,但国际大饭店未与孔先生签劳动合同。2009 年 5 月 4 日,孔先生辞职,后孔申
诉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年 12 月,仲裁委员会作出国际大饭店支付孔先生 2008 年
5 月 19 日至 2009 年 4 月 18 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72000 元的裁决。12 月,饭店
起诉至法院,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由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孔先生拒绝签订所致。
孔先生辩称从未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作出其给付孔
先生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 7.5 万余元的判决。

 

【争议焦点】 拒签劳动合同由谁举证?第二倍工资数额如何确定?

 

【法律解读】
    如前所述,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
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目前各地存在不同的执行口径。但
是即使在规定了如劳动者拒签用人单位可以免除双倍工资责任的地区,用人单位仍对于
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国际大饭店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系孔先
生原因导致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因而法院判令国际大饭店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至于第二倍工资数额如何确定,在实践中也较有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二倍工资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