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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制度十大辩点解析

  一、午休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观点:午休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决定权在用人单位。

立论依据:劳动法仅规定了职工每天工时不超过八小时,但未规定午餐时间是否应算
作工作时间。因此我方认为,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可以理解为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而

午休时间,用人单位有权决定属于工作时间还是休息,将午餐时间作为休息时间也是
合法的。

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的工时制度。

” 

二、 工作五天休息两天 VS “

  工作六天休息一天

观点:工作六天休息一天根据规定是合法的。
立论依据:法律对职工休息日的最低标准是每周至少保证一个休息日,而非强制性地
实施每周五天工作制。但无论是六天工作制还是五天工作制,均须符合法定的工时标
准,即每周工和不超过 40 小时。因此,每周工作六天并不违法,但是前提是符合法定
最高工时的规定。否则则有超时加班之嫌。有的单位实行六天工作制,但工作时间还和
五天工作制的单位相同,超过了法定最高工时的限度,因此这样的工时制度就违法了。

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问:1995年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
布后,企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是否一定要每周休息两天?
答: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

标准工

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

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
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三、 三班倒 是否需要审批?
观点:如果每天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则符合标准工时的特征,不需
要审批。如因工作需要连续性工作集中调休的,则符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特征,应
当经过审批。
立论依据:法律对标准工时和非标准工时工作制作出区分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每天
工作超过八小时。如果每周工作五至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的,每周工作不超
过四十小时的,则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特征,该工时制度应不需要审批。即使有部
分时间职工上中班或夜班,应当按规定支付中、夜班津贴,也不影响该工时制度本身
的法律效力。反之,如果因工作需要连续工作、集中调休的,则符合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的特征,实行这种工时制度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即使职工工作时间都在
白天,不分三班,也仍需审批。未经审批擅自实行的,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单位进行
查处。
另有,上海对于工作一天休息一天,每天不超过 12 小时的工时制度,以及按规定实
行让电轮休的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都无须经过审批。

四 计件制 有无加班费?

观点:超过过正常工作时间的 超时件 应该按法定标准提高相应的计件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