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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1989 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批准 1990 年 1 月 1 日国家统计局令第 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保证国家对工资进行统一的统计

 

核算和会计核 算,有利于编制、检查计划和进行工资管理以及正确

 

地反映职工的工资收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合营单位,各级国

 

家机关、政 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在计划、统计、会计上有关工资总额

 

范围的计算,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

   

劳动报酬总额 。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

 

 

 

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