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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2010 年度劳动争议十大案例

1、某广播电视局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形
式和实质要件,否则不能依法成立和生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如果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仍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案情概要】王某自 2007 年 10 月起在某广播电视局处工作,负责电台编

辑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为: 某广播电视局业余人员(主持人、通讯
员)报酬协议  甲方:某广播电视局  乙方:王某  1、乙方必须遵守新闻职业
道德。2、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3、甲方依照考核结果及时按月支付乙
方报酬。4、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一个月时间告知。5、如乙方
违反职业道德标准,或违反甲方有关管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6、乙方
工作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7、本协议有效期为签订之日起到 2008 年
12 月 31 日。8、本协议一式三份,局人秘科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008
年  月  

日。 2009 年 6 月,王某领取了 2009 年 1 月至 5 月的工资 5 090 元

后就没再上班,并于 2009 年 7 月 27 日申请仲裁,认为双方的协议不具备

《劳动合同法》必备的条款,不是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某广播电视局支

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某广
播电视局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亦认为双方的协议缺乏工作内容这一核心条款,
无法根据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并未成立,故判决某广播电

 

视局向王某支付 11 个月的双倍工资。

  【法官寄语】

《劳动合同法》为了推行劳动合同书面化,规定了用人单位不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这样规定的目的
是为了防止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因为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致使无法确
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甚至有用人单位借此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从
而达到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目的。为了使这项规定更加具有指导意义,《劳动合
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
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了书
面合同,但是这个合同过于简单,不具备上述必备条款,无法根据合同的内
容确定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那么该合同就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
不仅未依法成立,更谈不上生效。所以,用人单位决不能以为,只要签订了一
个书面合同,就已经履行法定义务了,还需注意这个书面合同必须具备法律
规定的必备条款后,才能被视为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2、杜某、袁某与东台市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
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