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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
的补充规定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

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 226 号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 489

号)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为

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

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对《工资支付

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1994] 489 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

如下补充规定:

一、

《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

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

 

的工资标准。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

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

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