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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

(1990 年 9 月 12 日劳培字[1990]14

 

号)

根据一九八七年六月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

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 号)和国办发(1988)10 号

《关于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的意

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

能的人才,以适应科技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特提出关于高级

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

一、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

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高级技师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行业

中具有高超技能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考评、聘任,不是技师的

普遍晋升。高级技师的名称,可根据行业的特点,按专业或工种确

定。各地区、各部门过去在技术工人中设置的工人技术职务一律纳

 

入技师聘任制,今年不得自行设置工人技术职务。

二、高级技师职务要根据行业特点,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生产

工作岗位,根据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并确定职数,明确职责。

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

院各部门为单位,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由国家下达

评聘人数和职务津贴指标。各地区、各地方部门根据所属单位生产

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平衡调剂使用,切忌平均分

配。省及部以下各级地区和部门也应按所属单位高级技师设岗、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