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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

劳部发[1994]409 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国家实行最低工资

保障制度"的规定,现就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推动劳

动力市场建设与工资分配法制化,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

项重要举措。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与紧

迫性,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

(组织)协商,力争在 1995 年 1 月 1 日《劳动法》实施前拟定出本

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保证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在 1994 年底以前拟定和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报劳动部,报出 25 日内未接到我部提出变

更意见,或接到变更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并抄报劳动部;1995 年 1 月 1 日后,拟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

应先报劳动部征求意见,报出 25 日内未接到我部提出变更意见,

或接到变更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国

务院备案,同时抄送劳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