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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

加班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

超时工作即加班,主要表现形式为提前上班,推迟下班,或在公休假日或法

定节假日上班;加班费即是指企业用于支付劳动者在上述时间内工作的费用。

加班对于劳动者来说绝不陌生,在现今社会的激烈竞争中,很多企业受到利

益驱动,以“成本”的角度看待员工,对员工的投入不断探底,不断挑战员工的

承受底线,隐形用工现象突显。虽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正常工作不

得超过8小时,加班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也就是说劳动者每日工作不得超过11

小时。但据《心理月刊》

、数字100市场调查公司及北京交通台合作调查所知,在

北京、广州和上海,有23.7%的被访者每日工作超过12个小时。可见,加班已经

成为一种无法被忽视的现象存在于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当然,问题也随之产生。

解析

加薪不是万能

法律规定: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很多人认为,加班是一种可以与金钱进行等量交换的行为,只要给付足够的

工资,即可要求劳动者无限制的加班。也有一些人认为,只要劳动者愿意通过多

工作的方式来赚取加班费,那么,无论加班时间多长,都是合理且合法的。然而,

过度的加班不仅剥夺了员工的休息权,而且严重影响了员工的心理健康和生理健

康,这些都不是金钱可以衡量的。因此,国家法律对加班时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首先,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在征得劳动者同意的前提下,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

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有一

个完整的休息日。例如,一个企业正常下班时间为下午5点,要求某员工从5点起

加班至晚上9点,那么无论该企业支付给员工多少加班费,即使是日常工资的300%

甚至500%,也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我国法律禁止安排未成年人、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

月婴儿的女职工加班。也就是说,无论企业以何种理由,或者支付多少加班工资,

都不得要求上述人员加班。

然而,部分企业自身受到竞争的压力,往往利用劳动者不熟悉法律或者迫于

就业压力的劣势,通过随意延长加班时间来追求最大利润。虽然劳动者在生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