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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3 号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59 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

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张左已

             1999 年 3 月 19 日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社会保险

费征缴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

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

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

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

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