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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津政发〔2005〕69 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依照

 

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

生育、审计、价格、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