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津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津政发〔2005〕69 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依照
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
生育、审计、价格、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