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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法》下如何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我今天的演讲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对《劳动合同法》中一些主要的内容做解读;第二

部分,针对企业用工风险中的工伤风险谈一下我的具体看法。

    首先我们看《劳动合同法》,大家知道《劳动合同法》将在

2008 年 1 月 1 号正式实施,这

部法律和现行《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相比增加了一些规定,也细化了一些规定,细化什

么呢?首先我们看规章制度及重大事项,过去劳动法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民主程序究竟是什么?用人单位在指定、修改或者完

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

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是《劳动合同法》做出的关于规章制度民主程序的相关规定,由

此引申出民主程序的几个步骤,企业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出规章制度草案,之

后把草案提交给职工代表大会,如果没有职工代表大会,要提交给全体职工进行讨论,

这里强调的只是讨论,并不是通过,经过讨论之后,根据讨论的意见用人单位制定出修

改方案,重新制订草案,这时候制订出来之后可以直接提交给工会,如果没有工会提交

给职工代表,这里讲的职工代表和前面讲的职工代表大会里面的职工代表不是一个概念 ,

指的是专项的职工代表,与职工代表或者工会平等协商,平等协商通过后规章制度正式

出台,离生效还差一个程序,就是公示,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打官司用,

更重要的是用工遵守,所以必须公示、告知,经过四个程序之后,企业规章制度就算正式

颁布实施了,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如

果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有权提出意见,通过协商给予修改完善,这里边就会体现

一些问题,如果工会提出意见,很好解决,双方协商,但如果是职工,一个企业几百人、

上千人,每天都有职工认为制度有点不合理,提出之后企业应该怎么做,需要在规章制

度总则中制定出修改、完善规章制度的提案程序,比如咱们国家宪法里规定多少代表可以

提议修改法律,多少名代表可以提议起草法律,同样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也是这样,

我们可以做出一个制度,规定百分之多少员工联名针对规章制度可以提出异议,启动修

改程序,如果没有这个规定的话,容易使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陷入困境,为什么呢?每天

都有人提,每天都要修改,一天到晚什么都别干了,所以在规章制度总则中要做出这样

的规定。